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资产部、证券法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日常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由财务资产部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资产部、证券法务部、审计部等相关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华电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华电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五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信息共享,重在防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日常监测,督促华电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华电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华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做
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公司定期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公司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华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华电财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华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若发现华电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七条 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八条 华电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华电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华电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华电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华电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华电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华电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华电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
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华电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华电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敦促华电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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