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为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和听取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情况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2、现金分红的条件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在采用现金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及资金使用安排,制定如下差异化的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现金分红最低限
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1、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对年度利润分配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2、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董事会审议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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