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已经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
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
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评估是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须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就特定事项申请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部门应在相关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即将消除或消除后,或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形时及时通知公司证券法务部,以便公司履行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7 年 3 月 23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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