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
(已经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并接受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十条 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业务应严格按照
本制度的程序及要求办理,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
理,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计划审批、申请使用、检查评价的步骤进行,项目管理部门向财务资产部报送下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表,在符合项目付款条件时,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根据公司的内控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根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资金审批、付款。
第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严格按《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和投资进度等;按月编制募集资金使用分析评价报告,通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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