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26-00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本次收到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碑店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金额包括本金14,825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谷林
业”)原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收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发来的《宣布贷款提前
到期通知书》,宣布将汇银木业原定于 2026 年 3 月到期的合计人民币 14,825 万
元贷款于 2025 年 11 月 2 日提前到期。详情可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
近日,公司收到高碑店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沧州银行因汇银木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景谷林业为被告向高碑店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已经高碑店法院立案,但高碑店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此外,经公司向汇银木业核实,汇银木业近日收到高碑店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 0684 民初 7769 号),高碑店法院裁定冻结公司所持有的汇
银木业 51%股权,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公司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根据《民事起诉状》,诉讼当事人情况如下:
原告:沧州银行
被告 1:汇银木业
被告 2:崔会军
被告 3:王兰存
被告 4:景谷林业
(二)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被告汇银木业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为:2023 年借字第 03300001 号)立即清偿原告剩余借款本金 92,150,000 元及利
息(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 日利息按照年利率 4.5%计算,自
2025 年 11 月 3 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75%计算);
2、判令被告汇银木业对第 1 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以其名下坐落于唐县经济开发区、唐王路西侧抵押的一般厂房及工业用地(不动产登记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 0003919 号)以及坐落于唐县唐王公路路西、纬三路南侧、纬四路北侧工业用地(不动产登记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 0002115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决被告汇银木业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为:2023 年借字第 03300002 号)立即清偿原告剩余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及利
息(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 日按照年利率 4.5%计算,自 2025
年 11 月 3 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75%计算);
4、依法判决被告汇银木业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为:2023 年借字第 03300003 号)立即清偿原告剩余借款本金 36,100,000 元及利
息(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 日按照年利率 4.5%计算,自 2025
年 11 月 3 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75%计算);
5、判令被告汇银木业对第 4 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
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崔会军、王兰存、景谷林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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