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目 录......2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述......5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8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9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10五、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
况......10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
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10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11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11
九、结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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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景谷林业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格式准则26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景谷林业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各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已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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