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25-110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王兰存、崔会军为被告。
●涉案金额:汇银木业本次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金额包括本金 1,08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因涉及上述多项民间借贷纠纷等原因,目前汇银木业 12 个银行账户均被
法院冻结,现有的纤维板及刨花板 2 条生产线均已停产,无法预计汇银木业复工复产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汇银木业因民间借贷涉及财产保全及诉讼事项累计 32 项
(其中 2 项已撤诉,该金额按 0 元计算),涉案金额合计约为 21,178.30 万元(诉
讼本金,不包括相应利息,最终以收到的立案文书等为准),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22.68%。
以上涉案金额初步判断与公司相关的金额约为 19,196.84 万元,其中收购前的金额约为 17,136.84 万元,收购后的金额约为 2,060.00 万元。随着债权人通过诉讼等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相关金额仍然可能继续增加。经公司初步核查,汇
银木业原实控人崔会军、王兰存及汇银木业所借款项流入崔会军、王兰存二人指定收款账户,未流入汇银木业银行账户。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汇银木业收到吴中法院送达的(2025)苏 0506 民初 18350 号《民事
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系由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所致,原告钱琼芳将汇银木业诉至吴中法院,涉案金额包括本金 1,08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此前,原告钱琼芳已向吴中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汇银木业、王兰存、崔会军账户人民币 12,519,505.52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汇银木业废弃木料清洗系统设备 1 套、刨花板和密度板各 1
条生产线及成品板若干被查封。详情可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原告:钱琼芳
被告:汇银木业、王兰存、崔会军(以下简称“三被告”)
(一)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080 万元及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4.6966292%支付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5 年 7 月 31日止的资金占用期
间利息 1,719,505.52 元,其后按年利率 14.6966292%支付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至
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以上诉请暂计金额合计为 12,519,505.52 元。
(二)事实与理由
1、本金 1,080 万元由三张借条对应的三笔借款组成
(1)2016 年 10 月 31 日,三被告作为借款人向钱琼芳出具《借条》一张,
记载崔会军、王兰存、汇银木业借到钱琼芳 300 万元本金用于汇银木业生产经营
周转,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
12.247191‰结算,每季度支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归还付清,三名借款人对借
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笔 300 万元借款已由钱琼芳于 201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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