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景谷林业”)拟以现金交易方式向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所持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5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童 东 陈 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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