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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8:13:45 股吧网页版
ST景谷: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景谷林业”)拟以现金交易方式向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所持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5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措施:

1、上市公司已采取相关保密措施,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筹划的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2、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3、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等文件;

4、上市公司已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童 东 陈 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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