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6 年 1 月 15 日北方股份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
披露规范。公司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
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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