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600262 证券简称:北方股份 编号:2025-016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等相关文件,对公司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 号),该规定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财会〔2023〕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
相关内容,该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财会〔2024〕24 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
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该项政策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项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该项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公司本年度不涉及该项业务,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 17 号明确: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
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
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公司本年度不涉及该项业务,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 17 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
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
公司本年度不涉及该项业务,执行该规定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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