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有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陆丽梅律师、曾琼(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通知》”),《年度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 386 号广晟
万博城 A 塔写字楼 37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杰先生主持,会议就《年度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临时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2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8,642,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09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下午交易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情况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全面预算方案的报告》
10. 《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融资额度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二)经核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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