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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8:43:52 股吧网页版
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27

关联父项文号(如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9-12 实施日期 2025-09-12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10-03-18 首次发布

2 2012-03-22 第一次修订

3 2021-03-26 第二次修订

4 2025-09-12 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监事”仅指非上市公司设立的监事。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以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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