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24
关联父项文号(如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9-12 实施日期 2025-09-29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21-03-26 首次发布
2 2023-07-21 第一次修订
3 2024-07-30 第二次修订
4 2025-09-12 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组织;
2、前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指非上市关联法人设立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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