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文号 DHGF-1J-HB-019
关联父项文号(如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9-12 实施日期 2025-09-12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21-03-26 首次发布
2 2023-11-17 第一次修订
3 2025-09-12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其他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挑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公司人事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审核工作,办理提名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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