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07
关联父项文号(如 -
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9-12 实施日期 2025-09-12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21-03-26 首次发布
2 2024-12-31 第一修订
3 2025-9-12 第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南证监局。
第六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占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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