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实施情况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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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中恒集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西梧州
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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