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5 人,全部由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部负责会议材料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上述日常工作。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根据董事长的委托,协助董事长督促、检查董事会相关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长报告;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臵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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