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提高股东会
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其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公司仅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十五)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含有息或
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对外捐赠、债权债务的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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