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
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保证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本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出席董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
工代表董事一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但需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八)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重大事 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对外捐赠、债权债务的重组、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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