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8:02:40 股吧网页版
冠农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子公司按照相应审批程序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 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为以下合法的受赠对象: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其下属各级红十字会的捐赠,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可作为优先受赠对象。

(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政府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作为受赠人。

(四)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指向因自然灾害、贫困、残疾等原因陷入困境的社会群体或个人提供救济、救助。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受赠对象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直接向第(四)项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捐赠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确保捐赠行为公开、透明,捐赠资料完整齐备。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八条 对外捐赠包括以下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向受灾地区、定点乡村振兴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产品物资
及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对于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不得作为对外捐赠处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