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4
第一节 基本原则...... 4
第二节 一般规定...... 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6
第一节 定期报告...... 6
第二节 临时报告...... 10
第四章 应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13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及相关主体行为规范...... 1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15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
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17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分公司等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20
第六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和信息披露管理...... 21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24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25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28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28第十一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 30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30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32
第十四章 附 则...... 32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如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 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五)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六)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七)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制度、《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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