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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19:46:56 股吧网页版
冠农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一节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份买卖限制、禁止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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