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所在部门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等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其中涉及财务类相关信息的需同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者其他法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中未明确“重大”标准的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披露的标准确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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