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均统称为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
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受让研究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总经理审批: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以下均指)
在 30 万元以下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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