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现金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 “现金管理”,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符合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的前提下,以风险可控为首要前提,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厚公司整体收益” 为核心原则,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对账面闲置资金开展保本保收益型管理的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保障型结构性存款、购买保本型券商收益凭证、国债逆回购操作等。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现金管理时,严禁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非保本保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方案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章 现金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
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原则上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且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第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九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现金理财规模。
第十条 现金管理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现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一律视同公司的现金管理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现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审批,审批权限以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在任一时点投资余额不得超过额度范围。同时,公司应每半年度对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产品的名称、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现金管理规划、现金管理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现金管理产品的财务核算、现金管理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二)在现金管理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管理部指派专人跟踪现金管理产品进展情况及资金安全状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进展,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
制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三)在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四)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台账;
(五)负责及时将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六)建立现金管理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现金管理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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