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公司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研究和评估公司的风险控制状况和业务合规情况等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的监督和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提出完善公司风险控制和规范治理的建议,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其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任期内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成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同时,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成员人数少于第五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成员。若辞职导致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则在增补的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公司可以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包括任职培训和持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职权、上市公司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财务会计准则、内外部审计的职能、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及有助于审计委员会成员了解公司主营业务和企业文化的内容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其中:证券投资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材料的收集整理、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要求准备的各项材料及提交本细则要求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各项材料。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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