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9 19:46:50 股吧网页版
冠农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促使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办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相关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具备任职能力的证明文件;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同党委组织考察,党委会集体研究提出推荐意见,董事会决定聘任。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个人简历及学历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证明,包括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等;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