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会计、财务、
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第(五)项不良记录系指:
(一) 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四) 最近 36 个月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分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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