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
(2025年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 4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审批...... 10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11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12
第六章 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 15
第七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管理监督...... 17
第八章 附则 ......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以下会计准则计提、核销资产减值准备: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2006)》;
(二)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
货》;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
(四)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公司
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相应冲销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已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及形
成实质性控制的子公司(下称“下属单位”)。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
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公司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规
定的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二)是一项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投资,且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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