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公司、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本制度所指“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准
则,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应严格依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
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工作,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拟订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理人员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下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
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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