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下称“下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
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告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行政
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行政法规需
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报送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函确认,并将外部信息使用人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
息报送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或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须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件;
(四)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外部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
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
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公司尚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外
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当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信息使用人认真履行《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
制度》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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