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问询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 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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