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版)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
人员要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
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独立董事若有考察项目的需求,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中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报告履职要求;
(二)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并在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要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附件所列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上述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重点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三)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财
政部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下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
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
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至上交所: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四)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
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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