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版)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恶劣且构成
违法违规的,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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