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下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同时,公司及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参股
公司(下称“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下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下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提前泄露交易价格等)。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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