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2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25-022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市中院”)发来的四川省清凤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清凤”)及云南凤宇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凤宇”)的《上诉状》。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
3、诉讼的金额:本诉约 19,103.00 万元;反诉约 4,808.58 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主要诉讼请求,驳回云南凤宇的反诉请求。目前,仅收到《上诉状》,终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将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次重大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凤宇
被告:四川清凤
2、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
因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以云南凤宇、四川清凤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凤宇向法院提起反诉。详情如下:
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院送达的(2024)云 01 民初 610 号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院就诉讼保全出具
的(2024)云 01 民初 610 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向昆明市中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收到
昆明市中院送达的《反诉状》,因合同纠纷,云南凤宇向昆明市中院提起反诉;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院发来的(2024)云 01 民初 610 号《民
事判决书》, 判决云南凤宇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70,000,000 元,并支付以
7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
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算的违约金;云南凤宇向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 51,578.10 元、律师费400,000 元;四川清凤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云南凤宇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还款义务,则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清凤持有的云南凤宇 100%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云南凤宇的反诉请求等。
(具体事宜分别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2024 年 12 月 11 日、2025 年 2
月 22 日、2025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 2024-065 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临 2024-087 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5-015 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临 2025-021 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收到昆明市中院发来的四川清凤、云南凤宇两家公
司的《上诉状》。四川清凤、云南凤宇两家公司均不服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结果,
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主要诉讼请求,驳回云南凤宇的反诉请求。目前,仅收到《上诉状》,终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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