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2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25-021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市中院”)发来的(2024)云 01 民初 610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二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审 5845 号《受理通知书》,具体详见公告正文。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案件二,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建穗丰”)为再审申请人。
3、诉讼的金额:具体详见公告正文中“一、诉讼的基本情况”中各案件“涉案金额”。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公司主要诉讼请求,驳回云南凤宇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凤宇”)的反诉请求,终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案件二,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建穗丰作为申请人提起再审申请,法院尚未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将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因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以云南凤宇、四川省清凤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清凤”)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凤宇向法院提起反诉。详情如下:
1、案件背景情况
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院送达的(2024)云 01 民初 610 号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院就诉讼保全出具
的(2024)云 01 民初 610 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向昆明市中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收到
昆明市中院送达的《反诉状》,因合同纠纷,云南凤宇向昆明市中院提起反诉。
(具体事宜分别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2024 年 12 月 11 日、2025 年 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 2024-065 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临 2024-087 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5-015 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
2、案件进展: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收到昆明市中院发来的(2024)云
01 民初 6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云南凤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70,000,000 元,并支付以 7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至款
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算的违约金;
(2)云南凤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1,578.10 元、律师费 400,000 元;
(3)四川清凤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清凤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凤宇追偿;
(4)若云南凤宇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还款义务,则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清凤持有的云南凤宇 100%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云南凤宇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996,950 元,由公司负担 49,848 元,由云南凤宇、四川清
凤负担 947,102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41,114.59 元,由云南凤宇负担。保全费5000 元,由云南凤宇、四川清凤负担。
3、涉案金额约为:本诉 19,103 万元;反诉 4,808.58 万元(最终以履行完
毕的金额为准)。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二)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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