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
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
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针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息披露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项目负责部门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并提出申请;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核;
(四)董事长审批;
(五)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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