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和决策程序,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实体(以下统称“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股权投资: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指购置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屋装修改造等投资行为;
(三)其他投资:指开展的其他投资,如委托理财等。
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投资按照公司另外制定的专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属本制度范围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的决策、实施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二)公司总经理: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根据需要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公司总经理带领投资负责人,组织实施公司重大投资行为;
(三)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各类投资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总经理的部署,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公司总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和监管;负责组织对子公司投资项目投资可行性的审查、评价和实施过程监管;负责完善公司投资决策机制及投资管理制度;
(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五)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牵头组织项目投资后评价;
(六)公司法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及投资管理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对重大投资活动以及相关合同出具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股东会形成的投资决议的信息披露等工作;
(八)投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完成投资项目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建议书编制、项目批复后的组织实施,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性要求: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活动,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对国家规定的禁止类项目一律不许投资。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建立在项目前期调研、论证与可行性分析、专家评审(重大项目)的基础上,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就投资项目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融资方案分析、财务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可行性论证应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七条 投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前期调研时,应及时与投资管理部门沟通,提请公司相关领导或职能部门提前介入。提交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关合作意向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本(或草案);
(三)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
(四)专家评审报告;
(五)法律审查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承担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和复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的选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按照投资审批程序逐级审批,任何未经审批的项目,投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进行投资。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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