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科新 编号:临 2025—017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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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为“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规定首次执行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采用未来适用法、“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在首次执行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为“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在首次执行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及解释第18号。本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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