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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6 18:53:13 股吧网页版
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四条 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的,但公司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债券、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文件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公司应当披露的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
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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