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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6 18:53:09 股吧网页版
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及由公司董事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远发展目标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和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局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局批准。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有关部门配合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方案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原则和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具体金额由董事局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任岗位职务的薪酬制度领取报酬,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2、未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不领取津贴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

1、基本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价值、承担责任等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特定情形需适用其他薪酬方案的,经董事局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采用其他薪酬方案。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调整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任期届满及解任等情形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期限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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