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障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局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相关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局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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