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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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城市传媒”)的委托,指派李婷婷、袁梦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青岛城市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
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82 号出版大厦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贾庆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该等股东均于2025年 5 月 9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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