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则,和《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适用累积投票制度时,适用本实施细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并按有关规定计票并披露。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名候选人,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投票权总数。
公司在确定董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通过累积投票制且差额方式选举董事的,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及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股东会投票选举董事前,大会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候选人中的其中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三)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则按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若该股东将投票权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监票人员应当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若经监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选票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四) 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五) 如果根据本条(四)之规定,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按照本条办法再重新进行选举,拟选举人数为本次股东会拟选人数与前轮选举当选人数之差额,候选人为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
(六) 若因董事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的半数而致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符合得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
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开始就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得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与方式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配套性规定,如有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按照届时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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