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及投资者公布前述的信息,或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前述原则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股东、人员和部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发生离职、离任变动,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发生权益结构、组织结构或主
要负责人等事项调整,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定报告义务及信息披露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及其聘用的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披露或执业业务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