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亨通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制订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服务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内控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财务总监担任工作小组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和内控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具体负责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服务业务风险。
第三条 金融服务业务预防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财务部、内控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及时关注财务公司建立健全与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按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
(四)工作小组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财务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服务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条领导小组作为风险防范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五条 对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收集信息,重在预防。及时收集财务公司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服务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金融服务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和临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二)金融服务业务期间,公司应及时关注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金融服务业务期间,公司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每半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第七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金融服务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风险处置程序
第九条 金融服务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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