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麻国安,作为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勤勉、忠实、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具备专业资质及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本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麻国安:男,1968年生,博士后,教授,律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教授、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欧美同学会法律分会副会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温州商会、丽水商会、龙泉商会、缙云商会顾问等职务。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听取报告、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持续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4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亦未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和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董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
会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情况 大会次数
9 9 0 0 同意 5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关联交易、财务担保、收购股权、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并按相关规定发表书面意见,严谨地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专门委员会 本年应参加专门 亲自出席专门 委托出席 缺席
委员会次数 委员会次数 次数 次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 2 0 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0 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 4 0 0
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对各项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审慎论证,就董事选举、高管聘任、薪酬、关联交易等议题与公司进行充分的会前沟通,在各次会议上积极参与相关议题的讨论,独立、客观、慎重地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会议审议的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赴德清、
德阳深入调研、考察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及时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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