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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16:58:55 股吧网页版
太龙药业: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1


仟问律师事务所

CHAINWINLAWFIRM

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仟见字【2025】591 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河南

中国郑州市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5、12 层(450018)

5F,12F,Huanhu International Plaza,189#Ping'an Ave,Zhengdong District,Zhengzhou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CHAINWINLAWFIRM

中国郑州市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5、12 层(450018)

5F,12F,HuanhuInternationalPlaza,189#Ping'anAve,ZhengdongDistrict,Zhengzhou

网址(URL):http://www.chainwinlaw.com 电邮(E-mail):qwlss@126.com

仟见字【2025】第591号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太龙药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指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太龙药业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太龙药业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太龙药业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太龙药业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太龙药业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根据公司披露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编号:2023-
039),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4,52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3%。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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